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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 金門縣政府依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14條第1項但書第3款後段規定,以「禁止其補助反不利於公共利益」,專案同意補助金門縣農會陳報之辦理第一階段補助農民購置農機具案
發布日期 115/06/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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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開啟新視窗-附件金門縣政府115年5月4日府產漁字第1150032148號函.PDF